(1)自由的出入境管理
第
一,涉外婚姻中介机构的不诚信。有些涉外婚姻中介机构,特别是一些非法的涉外婚姻中介机构,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对客户(当事人)极不负责任:为了介绍成功获取高额中介费,“坑蒙拐骗”无所不为。一些黑中介,一两部电话,一两个会说外语的“媒婆”,连办公地址都没有,就开张营业了,而且生意不差。他们利用个别女士渴望嫁到外国的心理,谋取非法利益。往往骗得客户人财两空,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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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某些外国男士的不诚信。个别外籍男子,把婚姻当儿戏,甚至只是想玩弄女性。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在别国登记结婚后,若不在该国登记,该国仍不承认该婚姻。如上述例子,梅女士向D国皮特提出离婚。皮特答复:婚姻没有在他的国家登记,本国不承认,由梅女士自行处理。如事不关己一般。梅女士愤怒至极:“他只是想来中国旅游,顺便找个女人陪他玩玩的感情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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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外婚姻中介机构与外国男子合谋欺诈。非法涉外婚姻中介机构把外国男子当做“婚托”,引诱不明真相的个别国内女士上当。涉外婚姻中介费高达数万元人民币,而中介成本却非常的低。高额的利润驱使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他们利用国内个别女子急于嫁到国外的心理,屡次得逞。如上述D国皮特,在与梅女士第一次见面时就说:“你还有别的女性朋友想嫁到我们国家吗?我还有几个未婚的男性朋友,也想来中国找女性结婚。”从他的言行来分析,不得不令人有“婚托”之嫌。
涉外婚姻,还有一个不得不慎重考虑的问题:由于生活习惯及文化背景差异太大而引发的婚姻危机。个别女士为了出国而结婚,为了结婚而结婚。在语言不通、连沟通都无法进行的情况下,见一两次面就步入了婚姻的殿堂。过于草率地结合,往往导致婚后矛盾重重,并最终走上了破裂。
(涉外婚姻骗局 诉讼是很艰难的,要比国内婚姻诉讼困难得多。如上述案例
一,艾女士要顺利地在国内提起离婚诉讼,要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B国结婚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即B国公证机关的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上述证据资料,以艾女士自己的能力,在B国杰克不配合的情况下,是很难取得的。聘请B国律师或在B国提起诉讼,高昂的律师费及外国诉讼的艰辛,令艾女士望而却步。艾女士为此而陷入深深的痛苦及无助之中。
涉外婚姻离婚起诉,向法院递交的法律文书材料至少要包括以下几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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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的身份材料证件,如护照等,一般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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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事人的婚姻缔结证明文件,如结婚注册证书,也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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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事人委托国内律师具有固定格式的特别授权委托书,也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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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果是国外一方当事人为原告,需要将起诉状公证和认证后递交国内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如果国外一方当事人为被告,需要书写离婚声明书,表述清楚对离婚的态度以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确定意见,经所在国公证及认证后由委托代理人转交法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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