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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办理需要满足哪些前提

钟** 新疆-哈密 其他咨询 2020.09.19 10:49:34 491人阅读

结婚办理需要满足哪些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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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结婚办理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男女双方需完全自愿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包含三层意思:
(1)强调结婚不应附加任何条件,应当摆脱金钱或其他因素的控制与影响;
(2)男女双方的结合应以爱情为基础。自愿必须是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单方自愿,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是男女双方本人自愿,而不需要第三人的同意;
(3)必须是男女双方真实的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这一规定要求当事人必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和无婚姻障碍,凡是未达法定婚龄的人、丧失行为能力的人以及有其他婚姻障碍的人所作出的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均属无效。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准予结婚的最低年龄,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不得结婚,只有双方达到或高于法定婚龄的,才允许结婚。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对于一些,可以基于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等实际情况,对法定婚龄做变通性规定。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我国婚姻法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即要求男女双方结婚时都没有配偶,无配偶包括三种情况:未婚、丧偶或离婚。

2020-09-19 10:50:34 回复
律图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律师#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七条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公告送达程序
(一)法律对原告是否有权申请公告送达并没有规定。送达是受理案件后的内部程序。按理是应该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启动公告送达。
(二)公告送达
(1)采取公告送达,既可以在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法律对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2)公告送达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或上诉的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的,应当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决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裁判是
第一审作出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人民。
(3)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人民应当在案卷中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您好,关于减刑需要满足哪些前提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减刑需要符合的条件
(一)对象条件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是被判处上述四种刑罚之一的犯罪分子,无论其犯罪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是重罪还是轻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
(二)实质条件
减刑的实质条件,因减刑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一般地说,犯罪分子在服刑中的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是统一的。但也有些犯罪分子有悔改表现而无立功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而无突出的悔改表现。刑法规定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都是减刑的条件。犯罪分子只要具备了其中之
一,就可以减刑。当然,如果既有悔改表现又有立功表现,则可以在法定的减刑限度内给予更大幅度的减刑。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犯罪分子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是确有悔改表现:
(1)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
(2)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贡献的;
(3)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突出事迹的。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视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三)限度条件
减刑是在原来判处的刑罚的基础上,根据犯罪分子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但是,无论是刑种的减轻,还是刑期的减轻,都必须减得适当,即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如果减得过多,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如果减刑的幅度过小,对于犯罪分子而言,难以起到鼓励、鞭策的作用,也难以发挥减刑制度的积极作用。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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