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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状应该怎么送达,如果不知道被告的下落,可以送达他父母那里吗?法院为啥说不行啊

杨* 四川-资阳 行政诉讼咨询 2020.09.19 11:47:07 453人阅读

诉讼状应该怎么送达,如果不知道被告的下落,可以送达他父母那里吗?法院为啥说不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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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3,即视为送达1。
2)《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
1)《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如果被告确实没与父母在一起居住,说明情况,公告送达,则不能视为送达成功。公告送达,则可以留置送达、如果被告确实与父母住在一起,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应当对被告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视为送达,经过六十日,由送达人、法律依据,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2020-09-19 11:49:07 回复

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根据解除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即解除通知一经到达对方当事人,合同即告解除。对方当事人在收到合同解除通知后如有异议的,可以在合理期限内(包括约定期限及法定期限)提起诉讼或仲裁,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超过该期限后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尽快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不确定的法律关系,有利于市场经济的高效运行。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对解除权人是否真正享有合同解除权,即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不做实质性审查,仅着重审查合同解除通知送达的有效性。在该类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如果将审查重心放在合同解除的实质性条件上,存在简单问题复杂化之嫌,并且偏离了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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