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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罪责自负原则?具体的概念?

郭* 辽宁-锦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0.09.19 13:08:27 330人阅读

什么是罪责自负原则?具体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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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罪责自负原则是刑法以权利保障为本位,以个体行为为调整对象的宗旨和特征,不言自明应作为刑法基本原则。随着近代思想启蒙运动中人权观念的勃兴,刑事追责原则完成了由团体责任向个人责任的嬗变。与株连相对,现代刑法坚持罪责自负的个人责任主义。罪责自负,意味着国家在进行刑事责任归属,进而作出刑罚处罚时,不能将他人应负的责任归咎于特定的个人,同时,也不能将犯罪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转嫁给第三人。正如日本刑法学家曾根威彦指出的:“(刑事责任)只能就行为人个人自己所实施的行为而承担,不能以行为人属于一定团体为由而让他对他人的犯罪承担责任,这就是所谓个人责任。”因为,“刑事责任是一种严格的个人责任,只能由犯罪分子负担,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可移转,不能替代”。罪责自负原则,鲜明直接地体现出了刑法以权利保障为本位,以个体行为为调整对象的宗旨和特征,不言自明应作为刑法基本原则。

2020-09-19 13:09:27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与国外通行的无罪推定相比较,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全盘照搬,而是根据中国的实际国情,结合中国刑事诉讼的实践经验和需要,对其进行合理的取舍,因而具有以下特点:
1、中国的无罪推定原则更侧重于实质,而不仅仅是称谓问题。在立法上没有使用“假定其无罪”和“不能被称为罪犯”等表述,而是使用“不得确定有罪”的表述。
2、在证明责任的问题上,不仅强调了国家机关在形式上的责任,而且更加强调其实质上的证明责任。在国家机关履行职责时,不是强调被告人的消极对抗,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均不享有沉默权,而是强调控辩双方的积极配合,当然,并没有要求被告人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3、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明确规定了侦查、和的行为标准,要求既注重结果又要注重过程。

解答如下, 你好,
首先是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坚持损失补偿原则能真正发挥保险的损失补偿功能,同时也维护了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对被保险人而言,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能得到保险公司及时的补偿,生产生活能及时得到恢复;对保险公司而言,其权益也通过损失补偿的限额得到了保护。
其次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损失补偿原则中关于有损失则赔偿、无损失无赔偿的规定,还有被保险人所获得的补偿总额不能超过其损失总额的规定,都可以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赔偿得到额外利益,从而防止被保险人故意购买高额保险,以获得赔款为目的而故意制造事故。因此,坚持损失补偿原则避免了通过保险来谋利的现象,有利于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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