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答辩人:×××,男,36岁,汉族,重庆合川人,住合川区合阳办明珠苑c区c幢6—2号;被答辩人:×××,女36岁,汉族,重庆合川人,住合川区合阳办久长街149号2单元8--2号。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提出的离婚请求和事实理由答辩如下:第
一、被答辩人提出的离婚理由不能成立,请人民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被答辩人在其诉状中称,答辩人与其于2007年12月14日结婚后经常以酒发疯,“把我打得全身到处是伤。”这是无稽之谈。可以负责任地讲,无论是2003年双方
第一次结婚,还是2005年离婚后2007年复婚,在此期间,答辩人均未打过她,更莫说毒打她。实事求是地讲,要说打,答辩人根本不是她的对手。平时,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也没发生过感情破裂的矛盾。这次被答辩人提出离婚,主要是有两件事不合她意:
第一件事,是她提出我们还生一个孩子。答辩人考虑到双方属再婚,且双方各都已有一个小孩了,答辩人的小孩黄柚钦随自己生活,被答辩人的小孩随其前夫生活,如果再生一个小孩,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一是要罚款,二是自身也无经济条件,因此不同意再生一个小孩。她很不高兴。
第二件事,她又提出将其女儿的抚养监护权变更为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因其前夫坚决不同意,加之答辩人及父母也不同意。因此,她便提出离婚相要挟。请查明事实驳回其诉讼请求。第
二、被答辩人提出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房产,也是无事实依据的,请求查明事实,驳回其请求。第一次答辩人与被答辩人2005年1月离婚,双方无共同财产,2007年12月14日复婚,短短一年时间,怎麽会冒出了这麽多财产!这是不存在的。答辩人在经营桶装水,每月收入1000元左右,被答辩人在新世纪上班,每月500元左右,这些收入还要供一家人吃饭、生活,哪来这麽多财产!这也是不存在的。关于房产问题。答辩人的父亲黄永学于2009年5月12日以答辩人的名义在合川区合阳办锦城路19号3幢3—6—2买了一套住房,116.16平方米(答辩人现住处),总房款32万元(加上杂支及购买房内家具家电共计用去38万余元)。2009年12月14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向父亲黄永学借现金20万元(双方向父亲出了借条),同年12月15日,答辩人又向父亲黄永学借9万元交房屋按揭款。至此,房款还差85818.3元。婚姻存续期间,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实际共同交房款只有11000多元,即2009年7至12月,每月由答辩人交1200元;2010年1至7月,由答辩人每月交600元。其余费用均是在答辩人父亲黄永学那儿借的。2008年1月,答辩人买了一辆摩托车属实,但其费用属父亲出资。除此之外,双方没有其他共同债务。至于合川区合阳办瑞山西路茶花街1幢底层2号门市,这是答辩人父亲黄永学2002年就为其孙黄柚钦在交通街买的房屋,一直是黄柚钦的户名,去年这里拆迁,父亲就用该房屋补偿款重新在这里买的合川区合阳办瑞山西路茶花街1幢底层2号门市,仍是黄柚钦的户名。没用完的款9万元,2009年12月15日借给答辩人付了购房按揭款。这怎麽是共同房产呢!此呈合川区人民具答辩状人:×××2010年7月14日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规范性的文件。”因而当被诉进行答辩时,不仅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反驳,还必须提供自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否则就会导致败诉的后果。当作为第二审被上诉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进行答辩时,应当对上诉人上诉的请求和事实与理由进行答复、辩解和反驳。提出答辩状是诉讼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而不是诉讼义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在答辩期限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原审再在5日内走上述程序)上诉人提交上诉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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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上诉人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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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二审立案后、上诉状后,应在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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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审收到答辩状后5日内交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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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审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被上诉人并将全部案卷材料移交二审(如果是直接向二审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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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审收到答辩状,5日内报送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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