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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

137****3605 浙江-杭州 其他咨询 2020.09.22 08:24:20 335人阅读

你好!请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是什么违法行为?该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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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浙江-杭州 咨询解答:811条

您好,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蒋培飞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2020-09-22 10:25:40 回复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一)违反依次交替通行规定或者让行规定的;
(二)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三)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未按照指定的道口、时间通过的;
(四)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未低速行驶、避让行人的;
(五)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六)违反规定会车或者倒车的;
(七)违反路口通行规定的;
(八)违反牵引故障机动车规定的;
(九)使用手持电话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
(十)未按照规定喷涂、粘贴标识或者放大牌号的;
(十
一)从匝道驶入或者驶离高速公路未按照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十
二)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妨碍正常行驶车辆的;
(十
三)非紧急情况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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