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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生病住院,年满65周岁,独生子女,单

136****2083 四川-成都 医疗事故责任咨询 2020.09.22 19:19:17 356人阅读

父母生病住院,年满65周岁,独生子女,单位需要叫医生开具,“不能自理”,不开具这四个字,不能算护理假,请问是这样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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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产假,又名陪护假,即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对方的权利。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陪产假做出明确的规定,具体要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规定,基本都见于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中,法律地位也不高。当然,还存在有的地方有陪产假,有的地方没有陪产假的情况。
多数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规定男方陪产假一般是7天,晚婚晚育可延长至10天。但是也有长达30天的陪产假,例如河南省。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制度各单位也都不尽相同,奖金福利不变。还有部分地区可将男性的陪产假转到女方的产假中去,由女性代替男性休假。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双方,享受下面的优待: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2020-09-26 22:19:33 回复

根据发布的意见通知,有补助,各地政策不同。根据《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4〕21号)文件精神,凡申请奖励扶助的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方可纳入奖励扶助对象的范围。

1)本人及配偶都是农业户口;

2)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生育;

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过存活的子女,生育的子女同时存活的数量不超过2个,现存1个子女或者2个女孩;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申请人提出申请,村委会、镇乡人口和计生办调查核实,没有违返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报区人口和计生委批准,可以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2004年2月7日通知:二、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基本内容和原则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是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扶助,探索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试验工作。奖励扶助标准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妻,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奖励扶助金由和地方财政确定合理比例共同负担,纳入专项资金预算。奖励扶助金发放,要建立资格认定、资金发放和监督检查三者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机制,采取建立财政专户和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或委托代理机构发放的方式。试点地区可按照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合适的发放>道和方式。试点取得经验后,由财政部、人口计生委明确或统一发放方式和监管政策。从2004年起,首先在四川、云南、甘肃、青海省和重庆市,以及河北、山西、黑龙江、吉林、江西、安徽、河南、湖南、湖北省各1个地(州、市),贵州省遵义市进行试点,同时鼓励东部省份自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全国推开。以山西省为例:第三十三条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60周岁起由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奖励扶助金:
(一)只有一个子女的;
(二)只有两个女孩的;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以重庆为例:
1.对符合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规定并经确认的对象,奖励扶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对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把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奖扶范围。
2.对主动放弃生育二胎且已施行绝育手术的农村一女家庭、已施行绝育手术的农村二女家庭,给予家庭父母一方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现金奖励。
3.农村二女家庭(不再生育)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的子女参加初中升高中或高、中等职业院校考试,在考试成绩基础上加10分计入总成绩,由教育部门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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