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为您解答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问题
虽然相关衡量指标还有待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步伐已经不可阻挡。作为知识产权和企业服务资源共享平台,汇桔网成为知识产权建设事业滚滚洪流中的一支有生力量,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支撑。
根据此前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发布的《2017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评价报告》显示,我过2017年的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水平稳步提升。其中知识产权创造发展指数为216.5,相比2016年增长27个点。有效注册商标量从2007年的235.3万件增长至2017年的1492万件,连续16年位居世界第一。全国著作权登记量由2007年的13.8万件上升到2017年的274.8万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超过70万件。
在知识产权获得诸多突破的背后,是国家对知识产权事业的前瞻性规划布局,以及相关机构、企业对国家战略规划的积极响应。从衡量知识产权发展情况的指标来看,质量类指标权重有所上升,而数量类指标权重则相应下降。汇桔网知识产权专家认为,从国家的政策以及公布的相关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的知识产权发展已经不再单纯地强调数量,而是更加关注质量和结构。
在过去几年,知识产权和企业服务独角兽汇桔网为众多创新创业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帮助企业掌握发展主动权。随着知识产权行业下一个“黄金十年”的来临,汇桔网将继续以知识产权引领创新,为“高质量发展”添动能!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著作权(版权)、货源标记、制止不正当竞争,厂商名称,其它智慧成果,原产地名称,植物新品种。
就影视作品从性质方面来说,兼有演绎作品和合作作品的双重性质。一方面,拍摄影视作品时,往往需要先将小说或戏剧改编成剧本,再根据剧本拍摄影视作品。因此,影视作品实际上是小说或戏剧的“演绎作品”。
另一方面,在影视作品的创作过程中,凝聚了导演、编剧、摄影师、作词家、作曲家等众多创作者的智力劳动。因此,影视作品亦具有“合作作品”的特点。
一般来说,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创作作品的作者所有。但是,由于影视作品一般都包含演绎作品的特征,并且是由集体创作完成,包含制片者的巨额投资、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以及演员等众人的参与,作者比较难以界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即: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构成影视作品的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等作品,其著作权仍归各个作者各自行使。
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著作权)两部分。
这就是知识产权保护属于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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