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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建筑物的处分

谭** 湖南-衡阳 抵押担保咨询 2020.09.25 07:44:06 411人阅读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建筑物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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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建筑物的处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抵押人仍然有权依法对该土地进行开发,建造建筑物。对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由于其不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财产的范围内,因此不属于抵押财产。为了实现抵押权,需要处分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如果该土地上已存在建筑物,一般来讲,只有将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才能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实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在实践中要遵循“房随地走”的原则。因此,物权法第二百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虽然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仍可以将其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处分后,由于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处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行使权利。

2020-09-25 07:45: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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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以后,自建的建筑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抵扣,建造完工后,如果是自用,不属于视同销售范围。增值税视同销售包括以下八种行为:八种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内部处置)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内部处置)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外部无偿赠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
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解答如下, 城市建设维护税如何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计税方法基本上与“二税”一致,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根据财税〔2005〕25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所以公式中的增值税部分还应加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产生的免抵税额;如果当期有免抵税额,一般在生产企业免抵退汇总表中会有体现。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的城建税计算公式应为:应纳税额(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免抵税额消费税)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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