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游客提出投诉的期限是旅游合同结束之日起90天内。《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提起的投诉,旅游投诉处理机构不予受理。
2、法律依据《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第九条 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二)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经作出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三)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
(四)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
(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旅游投诉条件的;
(六)本办法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属于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旅行者维权须在法定期限。游客在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过程中,出现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形时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应注意所谓依法维护权益,必须是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向法定机关提出自己的维权主张。否则,游客的合法权益即使遭受侵害亦难以得到维护。 部门规章《旅游投诉处理办法》规定,投诉期限为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旅游合同结束之日”应该是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期间结束之日。该旅游合同结束日即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期间结束之日。 规章之所以规定投诉期限,其目的是在于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及时查明事实,提高处理投诉的效率。 诉讼维权也受一年诉讼时效限制。2013年10月1日实施的《旅游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除可以向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投诉外,还可向消费者协会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提讼。如果旅游者直接旅游经营者,同样存在1年的诉讼时效。
想获取更多其他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