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合同对借用物的用途和使用方法有约定的,借用人应遵照约定使用借用物。合同中对借用物的用途和使用方法没有约定的,借用人应按照借用物的性质和所许可的方法和用途使用。因借用人对借用物使用不当,造成借用物损失的,借用人应对出借人负赔偿责任。从这项原则来看,似乎借用人没有按照约定或者没有按照一般方式使用借用物,出借人就可以对借用人提起违约之诉主张损害赔偿。但事实上,根据合同法总则规定,判处法定损害赔偿金,除了违约行为以后,还要求具备损害后果的构成要件。若是借用人的违约行为对出借人完全没有造成损害,出借人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得不到支持的。当然,如果采用违约金的责任形式,损害后果就不是必须条件了。
在借用合同中,出借期间第三人损毁借用物的事情经常发生,这个时候,如果出借人怠于行使权利,其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将快消灭时,借用人必须及时主张赔偿。因为如果出借人对第三人的诉讼时效经过,而对借用人违约的损害赔偿时效未经过时,就有可能发生对借用人不利的情形:出借人向借用人主张赔偿,借用人却不能再向真正的责任人第三人主张赔偿。那么这个时候,借用人应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此时,在请求第三人赔偿的诉讼时效内,借用人可主动先向出借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再请求出借人向自己转让对第三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为根据代位权的理论,代位权人只有在向被代位权人承担了法律责任后,才能够向被代位权人的债务人主张代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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