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也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A公司应当在取得设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180日内,通过网上认证或者到税务机关认证,才能避免因认证时间的过期而导致税款抵扣权的丧失。
不过,为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应区别对待逾期发票税款抵扣权的灭失。对此,税收政策根据纳税人不同的逾期类型制定了不同的税收待遇,逾期发票认证抵扣也就有了补救的机会。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如下:
1、增值税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2、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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