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两起情节轻微绑架罪能判多少年
依照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概念和构成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绑架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同时又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打法劫持他人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直接对被害人身体实施打击和强制,如捆绑、推、拽、殴打、伤害、强行架走等,
所谓胁迫是指以不顺从就实施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恐惧不敢反抗的行为。胁迫实施暴力的对象既可以是被害人本人,也可以是对在场的被害人的亲属,胁迫的方式可以用语言,也可以用动作,如用刀在被害人面前比划,但胁迫必须是对被害人当面实施。所谓麻醉是指利用药物、醉酒等致被害人、昏睡、昏迷的行为。
所谓“劫持”是指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劫离原地的方法已如前述,把持控制被害人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捆绑、禁闭、监视、挟持、麻醉等。其本质特征是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故在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过程中行为人也可能使用暴力、威胁,也可能不使用暴力、威胁。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现为方面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所谓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绑架被害人的目的在于以加害被害人相威胁,迫使被害人的近亲属交给其财物,这里的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金银财宝等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或财产性利益。
您好,关于两起情节轻微绑架罪能如何判刑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两起情节轻微绑架罪能判多少年
依照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概念和构成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绑架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同时又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打法劫持他人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直接对被害人身体实施打击和强制,如捆绑、推、拽、殴打、伤害、强行架走等,
所谓胁迫是指以不顺从就实施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恐惧不敢反抗的行为。胁迫实施暴力的对象既可以是被害人本人,也可以是对在场的被害人的亲属,胁迫的方式可以用语言,也可以用动作,如用刀在被害人面前比划,但胁迫必须是对被害人当面实施。所谓麻醉是指利用药物、醉酒等致被害人、昏睡、昏迷的行为。
所谓“劫持”是指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劫离原地的方法已如前述,把持控制被害人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捆绑、禁闭、监视、挟持、麻醉等。其本质特征是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故在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过程中行为人也可能使用暴力、威胁,也可能不使用暴力、威胁。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现为方面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所谓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绑架被害人的目的在于以加害被害人相威胁,迫使被害人的近亲属交给其财物,这里的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金银财宝等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或财产性利益。
如何理解绑架罪情节轻微的认定
我国刑法规定了“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较轻”和“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等各种不同的犯罪情节,认真分析研究诸如此类的犯罪情节,对于正确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综合有关理论与实践,判断犯罪情节的轻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犯罪的时间和地点。任何犯罪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地点实施的。在通常情况下,时间和地点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是,时间和地点往往反映行为本身的危害程度。如:在战时的某些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平时严重得多;在受灾地区进行盗窃等犯罪活动比在一般地区危害性更大。
二、犯罪的手段和方法。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用什么样的手段和方法实施犯罪,对犯罪构成并无影响,但手段特别残忍、方法比较狡猾的犯罪,则情节必然严重。如非法拘禁他人,又有殴打、侮辱情节的,情节就比较严重。
三、犯罪的动机。故意犯罪的动机都是不良的,但却有程度的差异。如:出于报复或栽赃陷害的动机,就是属于特别恶劣的情节;出于贪财动机的杀人,比因受迫害和侮辱为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一时激愤的杀人严重;出于追求腐化堕落或贪图享受而贪污,比为了缓和家庭暂时的经济困难而贪污的情节恶劣。
四、犯罪的结果和后果。情节的轻重也反映在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害结果及其引起的危害后果的大小上。显然,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比数额较小的严重;杀害多人比杀害一人严重;强奸多次比一次严重。
五、犯罪对象的具体情况。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具体人。对象的具体情况不同,也反映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比如:乘人危难之机进行抢劫比一般抢劫严重;对缺乏抗拒能力、孤立无援或者处于从属地位的人,对孕妇、老、弱、病、残、盲、哑的人实施犯罪比对一般人实施犯罪情节恶劣;盗窃军用物资或救灾物资比盗窃一般财物危害性大;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比教唆成年人犯罪的情节严重。
六、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情况。社会危害性的程度还取决于行为人的与实施犯罪有关的思想、行为方面的表现。如,汽车司机一贯违章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比偶然违章出现事故的严重;多次诈骗、盗窃比偶尔诈骗、盗窃的恶劣;国家工作人员犯非法拘禁罪或诬告陷害罪的,比一般公民犯这些罪的情节严重。
七、犯罪后的态度。犯罪以后是自首、积极退赔、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还是抗拒抵赖,毁证灭赃,说明其对所犯罪行的认识和悔悟程度,反映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和改造的难易程度,显然后者比前者的情节严重得多。
八、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与所起的作用。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首要分子比起次要或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严重。积极参与犯罪活动的比被胁迫或被诱骗而参加犯罪的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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