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一日 河北省高级人民: 你院〔1998〕冀经一请字第38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此复
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一日 河北省高级人民: 你院〔1998〕冀经一请字第38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此复
【法律意见】
任何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刻制单位印章,需办理《刻章许可证》凭刻章许可证到经公安机关核定的刻章企业刻制印章。刻章许可证到当地公安局治安科办理。
新办企业持工商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或上级主管单位有效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到企业经营所在地公安分局治安科办理,因印章损坏或变更需重新刻制的,还需将原来的印章一并交回公安机关统一消毁。
因遗失申请重新刻制的,还需出示已生效的登报申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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