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租房合同协议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为了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合同签订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共同信守。
一、甲方同意乙方承租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每月房租________________元,用于乙方合法商业活动。
二、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预交___个月的房屋租金________元(该款不计利息),租赁期间,押金不抵房屋租金。双方租赁关系结束后,乙方承租的房屋门窗、家具、卫生洁具、使用的水电表等设施完好无损(如有损坏,议价赔偿),并在房租水电费均结算清楚后,押金如数退回。
三、乙方房屋租金按季交纳租金,在季前5日缴清;水电费乙方自交。以上费用逾期不交,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
四、甲方保证乙方承租时房屋、门窗完好,上下水道畅通,水、电计量准确,乙方应爱护承租房屋内设施,在承租期间,防盗门、门窗、水、电表、门锁等设施中有损坏,其维修费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在租赁期间,自觉接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管理和检查,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六、在租赁期间,如遇甲方因建设改造的需要而提前终止合同,乙方应无条件配合支持,不得提出补偿要求,但甲方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
七、乙方有下列情况之
一,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1、在承租期间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从事违法活动;
2、违反消防法规、在承租房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其 他危险品。
3、拖欠房租或水电费超过三个月;
4、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对房屋进行改造,改变房屋结构;
5、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八、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盖章签字后生效。
十、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 【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合同的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基本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基本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 【租赁物的维修】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 【租赁物的保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租房合同协议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为了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合同签订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共同信守。
一、甲方同意乙方承租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每月房租________________元,用于乙方合法商业活动。
二、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预交___个月的房屋租金________元(该款不计利息),租赁期间,押金不抵房屋租金。双方租赁关系结束后,乙方承租的房屋门窗、家具、卫生洁具、使用的水电表等设施完好无损(如有损坏,议价赔偿),并在房租水电费均结算清楚后,押金如数退回。
三、乙方房屋租金按季交纳租金,在季前5日缴清;水电费乙方自交。以上费用逾期不交,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
四、甲方保证乙方承租时房屋、门窗完好,上下水道畅通,水、电计量准确,乙方应爱护承租房屋内设施,在承租期间,防盗门、门窗、水、电表、门锁等设施中有损坏,其维修费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在租赁期间,自觉接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管理和检查,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六、在租赁期间,如遇甲方因建设改造的需要而提前终止合同,乙方应无条件配合支持,不得提出补偿要求,但甲方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
七、乙方有下列情况之
一,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1、在承租期间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从事违法活动;
2、违反消防法规、在承租房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其 他危险品。
3、拖欠房租或水电费超过三个月;
4、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对房屋进行改造,改变房屋结构;
5、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八、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盖章签字后生效。
十、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 【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合同的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基本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基本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 【租赁物的维修】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 【租赁物的保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一般租房做生意应该如何样写合同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租房合同协议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为了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合同签订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共同信守。
一、甲方同意乙方承租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每月房租________________元,用于乙方合法商业活动。
二、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预交___个月的房屋租金________元(该款不计利息),租赁期间,押金不抵房屋租金。双方租赁关系结束后,乙方承租的房屋门窗、家具、卫生洁具、使用的水电表等设施完好无损(如有损坏,议价赔偿),并在房租水电费均结算清楚后,押金如数退回。
三、乙方房屋租金按季交纳租金,在季前5日缴清;水电费乙方自交。以上费用逾期不交,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
四、甲方保证乙方承租时房屋、门窗完好,上下水道畅通,水、电计量准确,乙方应爱护承租房屋内设施,在承租期间,防盗门、门窗、水、电表、门锁等设施中有损坏,其维修费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在租赁期间,自觉接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管理和检查,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六、在租赁期间,如遇甲方因建设改造的需要而提前终止合同,乙方应无条件配合支持,不得提出补偿要求,但甲方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
七、乙方有下列情况之
一,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1、在承租期间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从事违法活动;
2、违反消防法规、在承租房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其 他危险品。
3、拖欠房租或水电费超过三个月;
4、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对房屋进行改造,改变房屋结构;
5、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八、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盖章签字后生效。
十、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 【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合同的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基本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基本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 【租赁物的维修】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 【租赁物的保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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