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的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受理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受理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可以起诉。
当事人在仲裁庭逾期未就争议案件作出仲裁裁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当事人如仍希望通过争议仲裁机制解决争议案件的,即便争议案件超过仲裁审理期限,仲裁委员会仍应当继续处理。这既有利于当事人的权利尽早得到实现,同时也是对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职的监督
根据我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如果超过九十天,您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要求马上裁决。但是您不能越过法定的仲裁程序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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