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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征收土地的补偿款,该如何分配才违法

杨* 云南-楚雄 土地承包咨询 2020.09.26 02:05:00 462人阅读

关于政府征收土地的补偿款,该如何分配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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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土地进行征收的主体是国家,所以县政府是没有权对土地进行征收的,但县政府可以作为土地征收的实施主体。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县区人民政府没有征收土地的权利。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一)基本农田(孩旦粉秆莠飞疯时弗江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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