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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复垦后算集体土地吗?

周* 新疆-巴音郭楞 土地承包咨询 2020.09.26 15:33:34 492人阅读

农村宅基地复垦后算集体土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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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农村宅基地复垦后算集体土地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农村宅基地复垦是指对宅基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宅基地复垦涉及的工程有拆迁、客土、土壤培肥、配套设施等措施。宅基地复垦项目涉及的指标有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指标。农村的宅基地上房屋拆迁一般存在几种情形:新农村建设、城中村改造、行政村合并和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补偿。农村的宅基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是房和地的分开补偿,“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
扩展资料:建设用地复垦和建设用地整理的区别:
1、建设用地复垦是指农村现为建设用地性质的土地转变为耕地性质的土地。建设用地整理是以提高土地集约利用为主要目的,采取一定措施和手段,对利用率不高的建设用地进行综合整理。
2、建设用地复垦与建设用地整理目的不同,建设用地整理是一种综合整理,而建设用地复垦只是之改变土地性质的整理。
决定土地复垦的标准主要取决于四个方面的因素:
一、待复垦土地被破坏的类型及其程度;
二、是待复垦土地在被破坏前的自然适宜性和生产潜力;
三、复垦土地的工程地质条件和应用机械的可能性;
四、社会环境条件和经济因素。根据上述四个因素的综合影响,一般有三类不同的复垦标准。
1、接近破坏前的自然适宜性和土地生产力水平一般来说,任何一种土地资源被破坏以后,很难使其绝对地恢复成原有的状况。并且只能通过尽量地减少由于破坏所造成的后果,使其达到原有的适宜性和生产力。实际上,这是土地复垦所能达到的较高标准。
2、通过复垦改造为具有新适宜性的另一种土地资源考虑到有些待垦土地的破坏形式和程度,一般很难使其达到前一种复垦标准。往往只能拟定适应所在地环境条件下的新适宜性、新生产力与潜力水平的复垦标准。
3、恢复植被,保持其环境功能。

2020-09-26 15:35:34 回复

您好,关于农村宅基地复垦后属于集体土地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农村宅基地复垦是指对宅基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宅基地复垦涉及的工程有拆迁、客土、土壤培肥、配套设施等措施。宅基地复垦项目涉及的指标有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指标。农村的宅基地上房屋拆迁一般存在几种情形:新农村建设、城中村改造、行政村合并和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补偿。农村的宅基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是房和地的分开补偿,“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
扩展资料:建设用地复垦和建设用地整理的区别:
1、建设用地复垦是指农村现为建设用地性质的土地转变为耕地性质的土地。建设用地整理是以提高土地集约利用为主要目的,采取一定措施和手段,对利用率不高的建设用地进行综合整理。
2、建设用地复垦与建设用地整理目的不同,建设用地整理是一种综合整理,而建设用地复垦只是之改变土地性质的整理。
决定土地复垦的标准主要取决于四个方面的因素:
一、待复垦土地被破坏的类型及其程度;
二、是待复垦土地在被破坏前的自然适宜性和生产潜力;
三、复垦土地的工程地质条件和应用机械的可能性;
四、社会环境条件和经济因素。根据上述四个因素的综合影响,一般有三类不同的复垦标准。
1、接近破坏前的自然适宜性和土地生产力水平一般来说,任何一种土地资源被破坏以后,很难使其绝对地恢复成原有的状况。并且只能通过尽量地减少由于破坏所造成的后果,使其达到原有的适宜性和生产力。实际上,这是土地复垦所能达到的较高标准。
2、通过复垦改造为具有新适宜性的另一种土地资源考虑到有些待垦土地的破坏形式和程度,一般很难使其达到前一种复垦标准。往往只能拟定适应所在地环境条件下的新适宜性、新生产力与潜力水平的复垦标准。
3、恢复植被,保持其环境功能。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实行村民小组、村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制度,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所有权的归属。同时《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土自发〔2003〕287号)三、(十)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开发、整理、复垦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原土地所有权原则不变。”。因此,农村宅基地复垦后土地的归属保持不变。(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实行村民小组、村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制度,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所有权的归属。同时《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土自发〔2003〕287号)三、(十)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开发、整理、复垦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原土地所有权原则不变。”。因此,农村宅基地复垦后土地的归属保持不变。(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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