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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可否认定工伤

钱* 河南-信阳 工伤纠纷咨询 2020.09.26 15:49:23 400人阅读

司机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可否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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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是一家机械厂的操作工。2011年2月份,机械厂安排刘某所在班组工人实行“三班倒”的工作方式,刘某每天下班时间都比较晚。2月底的一天,机械厂又赶一批紧急任务,刘某加班到当天深夜两点多才回家。
由于加班时间过长,刘某头脑昏沉地驾驶着电动自行车回家。当行驶至一个交叉口时,由于路灯昏暗,他撞上路边一辆随意停放的小轿车。他摔倒后被匆忙赶过来的家人送到医院救治。他认为自己是由于加班时间过长,头昏脑涨,才在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应当属于工伤。
2011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从诸多方面对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改。但是,在此次《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过程中,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并没有被废止,因此在解释工伤问题时,仍然是工伤认定部门的法源之一。而该文件中,就明确表示所谓“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因此,刘某发生工伤的时间要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那么是不是刘某就能够被认定工伤呢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改变了机动车事故的局限性,扩大了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的情形。但是同时也对工伤认定的条件作出了限制。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的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员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的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规章,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根据公安机关的认定,一般交通事故责任可以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而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要求,职工只有出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那么究竟怎么判定职工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什么责任呢
首先,要依据道路交管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属于公安交警部门的法定职权,其依法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具有高度的公信力,证明力强于一般证据,可以作为认定工伤的依据。
其次,依据其他目击证人及录音录像资料。本案中,像刘某这样半夜发生的交通事故,如果有目击证人或者道路监控录像能够清楚记录当时的情况,那么刘某可以事后再申请道路交管部门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因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最终还是要依据道路交管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只要刘某不是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就应当能够被认定为工伤。
然而,实际中往往职工家属忙于救治而忽略向交警报警,因此在申报工伤时,难以提出有效的证据。所以,如果职工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也应当依法要求交警部门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否则将会给自己的工伤认定造成困难。

2020-09-26 15:50:23 回复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这里规定了以下几种违法行为:一是,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所谓“伪造”,是指没有制作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的行为。二是,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所谓“变造”,是指对已经领取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通过涂改等方式,改变其记载内容的行为。三是,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具体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自己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使用的行为。 第二,通过购买等方式获得伪造、变造的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后进行使用的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这里规定了以下几种违法行为:一是,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所谓“伪造”,是指没有制作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的行为。二是,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所谓“变造”,是指对已经领取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通过涂改等方式,改变其记载内容的行为。三是,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具体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自己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使用的行为。 第二,通过购买等方式获得伪造、变造的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后进行使用的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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