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专业的鉴定,可作为诉讼中的证据。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的办理条件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队事故处理科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二、复核的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复核申请不予受理的,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讼并经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二)受理复核申请,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接到当事人申请复核申请书后,由事故处理科及时通知事故各方当事人和办案单位,办案单位接到支队复核通知后应当在五日内将案卷材料提交支队事故处理科。
(三)审查复核内容。支队事故处理科自复核申请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申请人提出的复核申请要求对案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
1、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事故处理科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提讼并经受理的,支队应当终止复核。
(四)作出复核结论。支队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意见:
1、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2、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三、对行政人员的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复核人员在行使职权过正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符合复核条件不进行受理的。
2、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复核结论的。
3、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4、、玩忽职守。
5、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6、其他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复核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科内集体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科长为责任人。
4、复核结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通过上面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签字后反悔了怎么办的这类问题,可以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十五天内可以进行复核,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复议救济,如果复议不满意的话,最后还可以通过诉讼救济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您好,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签字后反悔了怎么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之后后悔的一般表现是不履行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的内容,那就说明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具体有以下两种办法处理:
1、向上级公安机关投诉或者反应,上级公安机关如果认为确实存在错误,可以撤销,并责令重新做出。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问题。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由具有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组成的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小组,负责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核、复核工作。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或者接群众投诉经审查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由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承办单位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的,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同时按照《公安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进行错案追究。
2、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有权决定是否采纳。
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要对其进行当庭质证,对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说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专业的鉴定,可作为诉讼中的证据。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的办理条件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队事故处理科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二、复核的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复核申请不予受理的,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讼并经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二)受理复核申请,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接到当事人申请复核申请书后,由事故处理科及时通知事故各方当事人和办案单位,办案单位接到支队复核通知后应当在五日内将案卷材料提交支队事故处理科。
(三)审查复核内容。支队事故处理科自复核申请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申请人提出的复核申请要求对案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
1、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事故处理科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提讼并经受理的,支队应当终止复核。
(四)作出复核结论。支队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意见:
1、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2、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三、对行政人员的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复核人员在行使职权过正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符合复核条件不进行受理的。
2、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复核结论的。
3、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4、、玩忽职守。
5、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6、其他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复核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科内集体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科长为责任人。
4、复核结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通过上面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签字后反悔了怎么办的这类问题,可以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十五天内可以进行复核,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复议救济,如果复议不满意的话,最后还可以通过诉讼救济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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