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企业持有的、在活跃市场上有公开报价的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可以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注意:经过改革之后,便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此科目。
特征:
(一)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
(二)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到期
(三)有能力持有至到期
“有能力持有至到期”是指企业有足够的财务资源,并不受外部因素影响将投资持有至到期。
(四)到期前处置或重分类对所持有剩余非衍生金融资产的影响
企业将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到期前处置或重分类,通常表明其违背了将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最初意图。如果处置或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即企业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则企业在处置或重分类后应立即将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扣除已处置或重分类的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例如,某企业在将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出售了一部分,且重分类或出售部分的金额相对于该企业没有重分类或出售之前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总额比例较大,那么该企业应当将剩余的其他持有至到期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且在和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能将任何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遇到以下情况时可以例外:
1、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且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2、根据合同约定的偿付方式,企业已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本金;
3、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事件所引起。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企业持有的、在活跃市场上有公开报价的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可以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注意:经过改革之后,便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此科目。 特征: (一)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 (二)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到期 (三)有能力持有至到期 “有能力持有至到期”是指企业有足够的财务资源,并不受外部因素影响将投资持有至到期。 (四)到期前处置或重分类对所持有剩余非衍生金融资产的影响 企业将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到期前处置或重分类,通常表明其违背了将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最初意图。如果处置或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即企业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则企业在处置或重分类后应立即将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扣除已处置或重分类的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例如,某企业在将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出售了一部分,且重分类或出售部分的金额相对于该企业没有重分类或出售之前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总额比例较大,那么该企业应当将剩余的其他持有至到期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且在和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能将任何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遇到以下情况时可以例外: 1、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且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2、根据合同约定的偿付方式,企业已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本金; 3、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事件所引起。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企业持有的、在活跃市场上有公开报价的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可以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注意:经过改革之后,便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此科目。 特征: (一)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 (二)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到期 (三)有能力持有至到期 “有能力持有至到期”是指企业有足够的财务资源,并不受外部因素影响将投资持有至到期。 (四)到期前处置或重分类对所持有剩余非衍生金融资产的影响 企业将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到期前处置或重分类,通常表明其违背了将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最初意图。如果处置或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即企业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则企业在处置或重分类后应立即将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扣除已处置或重分类的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例如,某企业在将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出售了一部分,且重分类或出售部分的金额相对于该企业没有重分类或出售之前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总额比例较大,那么该企业应当将剩余的其他持有至到期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且在和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能将任何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遇到以下情况时可以例外: 1、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且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2、根据合同约定的偿付方式,企业已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本金; 3、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事件所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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