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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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如何变更监护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变更监护人?可以向申请变更之诉,变更监护人。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92)22号)
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判决书应送达人、原指定单位及判决指定的监护人。
因此,协商不一致时,应当先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才能诉诸,由人民裁决。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由谁担任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
其他近亲属;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8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行为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
有人认为,该条规定的变更监护权属于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应当由无行为能力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未经指定直接向的,不予受理。且《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变更监护关系的特别程序,因此该条中的特别程序应当是有关组织的指定程序。
笔者认为,无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中变更监护权应通过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别程序的有关规定。
所谓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应当是在监护人确定之前,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由谁担任监护人存在不同意见。而有配偶的无行为能力人,除非经过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或者经过指定由配偶以外的有监护资格的人担任监护人,否则按照法定监护人的顺序,由第一顺位的配偶担任监护人。因此,在离婚诉讼之前,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已经确定,即无行为能力人的配偶。因此,无行为能力人离婚诉讼中变更监护权不是因为对由谁担任监护人有争议,而是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若不变更监护人就会产生法定代理人和被告是同一人的情况。这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应对监护人进行变更。
无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前提是无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的行为,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通意见》第20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16条、第17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处理。
因此,未成年人提起离婚诉讼案件中变更监护人不是指定监护,不得适用指定监护的规定,不能由有关组织指定。《民事诉讼法》虽未对变更监护权的程序进行特别规定,但是审理此类案件中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法律意见】
爷爷和奶奶,在孙子女的父母健在的情况下,没有对孙子或者孙女的监护权,无法转移。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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