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案件是一种很特殊的案件,是复合诉,即包括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三个诉。正常的案件都是一个诉。如果原告在状只提出一个请求,也会主动询问、调查并处理另外两个纠纷。除非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不处理其他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如果被告认为原告的请求不符合自己的利益,可以直接在答辩状中提出来,无需提出反诉。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的反请求。离婚是当事人重要的法律行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不仅要对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作出裁判,而且要对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关系作出裁判,使之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离婚后,虽然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灭,但是父母与子女的人身关系不能消灭,故离婚本诉应对涉及到的关系都一并裁判,被告也不可能提出新的反请求。婚姻法规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不属于反诉,如无过错方是被告,只能依据原告离婚的请求要求原告给予损害赔偿,而不是反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1、离婚官司是可以反案的,申请再审法律有时间和次数限制,即从判决生效之日起2年内,如果被驳回,则不能申请再审。2、但是可以申诉,法律没有对申诉的次数和时间具体规定,但通常司法实践中,虽然你有权一直申诉,但效果微乎甚微,时间上没有限制。像你说的情况,最高院已经受理了,并要求省高院复查,那就等待省高院的答复。如果仍然是驳回。你还可以向相应的检察机关提起申诉(民事行政庭/科),要求检察机关进行抗诉。这个申诉虽然没有规定具体时间,但实践中仍然是以2年为限,提交的材料就是申诉书(准备副本)、原审判决书、相应证据材料即刻。
关于什么是反诉条件的问题,解释如下:
反诉首先必须符合民诉法起诉的条件
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反诉的其他条件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详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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