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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离婚诉讼

马* 河南-洛阳 行政诉讼咨询 2020.09.28 01:45:17 393人阅读

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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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离婚诉讼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离婚诉讼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如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满足以上情形之
一,您都可以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 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离婚,或者过错方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
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
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
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
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2020-09-28 01:47: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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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律师#

您好,针对您的拆迁中什么情况会提诉讼讼问题解答如下, 拆迁中什么情况会提讼
首先,在拆迁中一般是提起行政诉讼,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呢?
拆迁中,政府出现一下的违法情况都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
1、拆迁的前置性程序违法
2、拆迁的程序违法
3、在拆迁中政府各部门对企业进行的各项行政处罚的程序违法
4、在或者因拆迁造成的财产和人身危险时报警公安机关等。
5、政府通过暴力,停水停电等手段进行强制拆迁的
其次,在拆迁中可能会面临一些民事或刑事诉讼,什么情况下需要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
1、拆迁时家庭内部的财产纠纷
2、因拆迁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进行民事或者刑事诉讼
3、因为拆迁时与拆迁方发生激烈的行为而被刑事拘留,而不得不进行的刑事诉讼等。

您好,针对您的拆迁中哪些情况会提起诉讼问题解答如下, 拆迁中什么情况会提讼
首先,在拆迁中一般是提起行政诉讼,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呢?
拆迁中,政府出现一下的违法情况都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
1、拆迁的前置性程序违法
2、拆迁的程序违法
3、在拆迁中政府各部门对企业进行的各项行政处罚的程序违法
4、在或者因拆迁造成的财产和人身危险时报警公安机关等。
5、政府通过暴力,停水停电等手段进行强制拆迁的
其次,在拆迁中可能会面临一些民事或刑事诉讼,什么情况下需要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
1、拆迁时家庭内部的财产纠纷
2、因拆迁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进行民事或者刑事诉讼
3、因为拆迁时与拆迁方发生激烈的行为而被刑事拘留,而不得不进行的刑事诉讼等。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情况
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依照这一规定,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通过予以主张,也即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权诉讼。简而言之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追索权时,债权人直接债务人的债务人,并要求其还债的一种诉讼活动。
它是合同法中一种新确立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权利,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法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下都有权行使代位权,但是如果其中一个债权人已经就某项债权行使了代位权,并且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被行使完毕,则其他债权人就不能就该项权利再对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代位权诉讼的提起条件不同于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二者的关系是条件和胜诉条件的关系。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件。《合同法解释
(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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