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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承诺的构成要件包含哪些

赵** 甘肃-甘南 合同效力咨询 2020.09.28 01:56:54 484人阅读

合同承诺的构成要件包含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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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合同法》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
有效期限是指要约的有效期,只有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才具有效力。我国《合同法》第23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针对要约的不同形式,《合同法》第24条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计算方法,”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对于超出承诺期限的承诺,《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超出承诺期限等于要约失效,所以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以外发出的承诺成为新的要约。《合同法》第29条进一步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这是承诺最实质性的要件。
我国《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意味着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承诺是对要约实质性内容的完全接受。所谓要约的实质性内容是指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方面的内容,如果受要约人对上述内容加以变更,便构成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合同法》第30条中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时受要约人可能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加以补充或更改,如果要约人没有及时表示反对,则该意思表示仍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法》第31条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在实际的交易中,有些合同的订立只要一方发出的要约经对方承诺即可完成,但更多的情况是要经过一方要约,另一方再要约的多次反复的过程,最终使要约得到承诺,合同才能成立。

2020-09-28 01:58: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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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反复的要约邀请、要约与承诺的过程。熟悉要约和承诺规则,可以彻底看清合同订立过程中各行为人之各种行为的法律属性,从而对合同订立的全过程有一个全面把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要约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主体。承诺人须为受要约人。
2、方式
①原则上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②依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者,也可以以行为作出。
3、承诺期间
①在要约确定的期间到达要约人;
②未确定期间的,对话方式下应即时作出;
③未确定期间的,非对话方式下,合理期间内到达。
4、内容。应与要约一致,换言之:
①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②所谓实质性变更,一般是指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③对要约内容作非实质性变更的,原则上构成承诺,但有两个例外: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的;要约表明不得作任何变更的。
④非实质性变更构成承诺的,以承诺内容为合同内容。承诺迟到、迟延
(1)承诺迟到承诺迟到,是指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承诺迟到原则上为新要约。作为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
(2)承诺迟延承诺迟延,指受要约人于承诺期内发出承诺并依通常情形可适时到达要约人,但因第三人原因(如邮差)致承诺逾期到达要约人;与迟到恰好相反,迟延原则上承诺有效;作为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因逾期而不接受的,为新要约。承诺撤回撤回的对象是已经发出但尚未生效的承诺。撤回的意思表示应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不存在撤销一说。承诺生效与合同成立
(1)承诺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以行为作出承诺的,作出行为时即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合同成立时间。多数情形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在实践中,承诺生效时间与合同成立时间往往是不一致的,此时,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此时不以承诺生效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二、合同成立地如何确定
1、意义。确定合同成立地对于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适用交易习惯等有重大价值。
2、如何确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以合同书订立合同的,双方会签的,必会签地为合同成立地。以合同书订立合同的,双方异时异地签字、盖章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地为合同成立地。

您好,针对您的做出承诺的方式包含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1、通知的方式。承诺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要约的规定。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方式的,应依交易习惯、交易的性质确定承诺的方式。在一般情况下,受要约人接受要约应当向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承诺通知应为明示方式,沉默或者本身一般不构成承诺。根据要约的规定以及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或惯例,受要约人可以作出某种行为诸如发货或支付价金等表示同意,而无须向发价人发出通知,则接受于该行为作出时生效,但其行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如未规定时间,则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上述情形说明,沉默在特定情况下亦可构成承诺。所谓特定情况有两种:一是受要约人接受了履行(如接受现物要约)或实际履行了要约提出的行为,根据上述行为,可以推定当事人承诺的真实意思;二是根据交易习惯,使受要约人可以用沉默表示承诺。这种习惯,通常是指有相对固定联络的交易伙伴之间的习惯。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要约中规定沉默视为承诺。这种规定对受要约人不具有约束力。
2、行为可以构成承诺。比如,某建筑公司急需水泥,向A、B两个水泥厂发出要约,要求购买300吨水泥,A水泥厂回电报承诺,B水泥厂为解建筑公司的燃眉之急,将水泥送至建筑公司。建筑公司以已经与A水泥厂成立合同为由拒收。此案中,B水泥厂的行为构成有效承诺,双方成立了合同,建筑公司无权拒收。以行为为承诺,被称为“意思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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