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过期的化妆品在网上标明出售,这样也可以吗”市民吴女士反映称,在网上有店家出售过期的化妆品。不少店家靠低价吸引顾客,销售过期化妆品。有些化妆品过期近一年,仍在销售。律师表示,出售明示产品过期也违法。过期商品15天卖近百在一家网店中看到,各种知名品牌的过期化妆品都在一到三折出售。“这个精华乳液刚过保质期两个月,市场价220元,我们打折处理,只卖40元。过期没有多久,快点用应该没事。”卖家说到,他保证短期内使用完全没事儿。“我自己也用,没事。而且你看价格这么便宜。要是买来送朋友也可以,反正包装都是新的。”明示过期也属于违法一名曾经购买过期化妆品的顾客女士称,其实她购买过期化妆品是另作他用。“我把精华素用在脚上,护肤效果不错,而且这样比普通的润肤乳效果好,也不贵。没觉得有什么不妥的。”但对此说法,北京急救中心的杨医生表示,过期化妆品易氧化变质,过期后很可能出现性气味,对人体造成伤害。“过期化妆品应尽量不直接接触皮肤,以免出现过敏等不良反应。”销售过期商品本身就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无论是否明确告知产品已经过期,这样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障法》,销售过期商品,增加赔偿的金额为价格或服务费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赔偿。消费者可以据此向商家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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