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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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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对探望权是应该如何规定的

任* 湖北-黄石 离婚咨询 2020.09.29 03:33:17 403人阅读

夫妻离婚探望权是应该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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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夫妻离婚对探望权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该条明确规定了父母离婚后,非带孩子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带孩子一方有让非带有孩子一方探望子女的义务。但该条没有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具体方式和时间,法律把这个自由裁决权赋予了办案的法官,所以对探望权的探讨很有必要。
一、探望权的法律特征
1、探望权的主体是曾经存在夫妻关系的男女双方的一方。男女双方过去曾经存在夫妻关系,经过离婚而解除了婚姻关系。如果不曾是夫妻关系,也就不属于本条所讲的探望权的问题,而且行使探视权的主体相对于被探望的子女来讲只能是父或母,不存在夫妻双方共享的本条所讲的探望权。当然,如果夫妻双方有两个孩子,离婚后夫妻各抚养一个孩子,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所抚养的孩子均享有探望权,但对于每个孩子来讲,行使探望权的仍然是父或母一方。
2、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是离婚以后。通过离婚程序,夫妻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才产生探望权,如果夫妻双方仍然存在婚姻关系,也就不存在探望权的问题。
3、探望权的主体必须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这比较容易理解,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本来经常就同被抚养的子女在一起,自然也不存在探望的情形。
4、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离婚后,子女一般是同直接抚养其的父或母生活在一起,一方行使探望权,去看望子女,往往需要另一方的配合、协助,因此,本条将另一方的协助作为义务予以规定。
二、实现探望权的途径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探望权的具体内容,双方既可以通过协议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这里所讲的协议探望权,是指当事人通过协议确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诉讼探望权,是指当事人通过协议没有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达成一致的,由人民对其作出判决的确定探望权内容的方式。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当事人首先必须先行协议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没有事先协议的,不予以受理,只有双方协议不成的,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问题。探望权的方式,是指以什么方式来行使探望权,如是由探望权人到对方家去探望,还是约定地点相见。探望权的时间,是指什么时间探望,如是一月一次,还是几周一次等。
三、探望权的中止
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权。实践中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如父或母频繁探视子女,违反探视的规定会见子女,甚至干扰了子女的正常生活,以及父或母有酗酒、吸毒行为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等等。在这些情况下,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权的判决后,这主要是为了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保证其健康成长而作出的特别规定。人民作出中止探望权人判决后,原探望权人不得再违反判决会见子女,待原探望权人改正其行为,中止探望权的事由消失后,人民确定其行为不会再不利于子女身体健康的,可以恢复其探视子女的权利。
四、探望权的法律适用
探望权的诉讼案件,以遵循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处理,能调解的力争以调解方式结案,减少当事人矛盾激化和诉累。但案件诉讼到又不能久调不决,调解不成必须下判决,然而《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又没有具体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每个案件有每个案件的不同案情,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原告和子女都在本地居住的,判决探望权的时间每周一次,时间在二个小时,探视的地点可以在子女的幼儿园、学校,原、被告住所地和子女的近亲属家,如果原告和子女不在本地居住,而相隔的路程又不太远的,判决探望权的时间每月一次,时间限制在4小时,探视的地点应在子女的经常居住地,如果原告和子女不在本地居住而相隔的路程又遥远的,判决探望权的时间每半年一次,时间限制在7天,探视的地点应由原告在子女居住的当地选择。

2020-09-29 03:34: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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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夫妻离婚时怎么争取探望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为您推荐】镇巴县律师毕节市律师经济开发区律师佳县律师比如县律师芮城县律师榆阳区律师探望子女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当是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非法定理由不能限制或剥夺。所以,探望权既是父母的权利,实质上,也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所负的义务。那么在夫妻离婚时怎么争取探望权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夫妻离婚时怎么争取探望权
1、行使探望权——协商方式,协商不成请求判决。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2、可以中止探望权的情形:当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的权利”。
3、可以终止探望权情形: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判决。一方探望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判决可以终止探望权。
4、争取探望权,应该具体明确探望权的相关问题——时间、地点等。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对于孩子的探望权行使时间、方式、地点等问题,进行约定。从具体情况出发,衡量当事人的生活情况,调解出相对适合的时间地点,既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也不影响离异男女今后的生活。因此在离婚协议中,探望权应该受到重视,如果仅仅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二、孩子拒绝探望该怎么办探望权在执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子女拒绝探望的情况或者一方不让其探望孩子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应该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
1、如果孩子是被教唆、利诱、恐吓而表示不愿接受探望的情形对于子女是受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当事人或家人的教唆、利诱、恐吓而表示不愿接受探望的,人民就应当继续执行案件。此时法官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对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可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责令其改正自己的错误行为。
2、子女的年龄和实际辨别能力判断根据子女的具体年龄和实际辨别能力,正确判断出子女拒绝自己父或母进行探望的真正原因,然后对症下药,依法处理。如果孩子有判断能力,就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不能强制执行。
3、做好子女的思想工作法官责令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配合法官对子女进行思想教育,以说服子女同意并接受父母另一方的探望。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拥有抚养权的一方基于对另一方的怨恨,千方百计阻挠另一方的探望孩子的权利的行使,这不仅伤害了孩子与另一方的父母亲情,也使得孩子丧失了父亲或者母亲的关爱,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探视服刑人员,是有着严格规定的。下面是和楼主所属情形相关的一些规定: 《罪犯会见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9条: “《会见证》由管理局统一制作标样,各按照标准样式制证,狱政科统一填发,负责管理”。 第10条: “会见证的内容包括会见人的基本情况、照片、与罪犯的关系、身份证号码(未成年人亲属除外)、《会见须知》等”。 第11条: “罪犯亲属及监护人要求会见罪犯的,应出具本人身份证,当地公安机关关于会见人与罪犯关系的证明,向狱政科申请办理会见证”。 第15条: “会见罪犯的人员只能是罪犯亲属及监护人。 亲属指罪犯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 ”。 第16条: “罪犯会见亲属每月一至二次,每次半小时,必要时可延长至一小时”。 第20条: “罪犯亲属会见罪犯时须持会见证、身份证(未成年人除外)到狱政科登记。设有会见室的监区,可由授权监区登记办理”。 第21条: “狱政科审查后,认为符合会见条件的,应填写《罪犯会见通知单》由罪犯所在监区派干警带押,安排会见”。 第28条: “亲属送给罪犯的衣服、日用品、学习用书籍,经管理干警检查后,可以交给罪犯使用。罪犯亲属送来的少量现金,由按规定登记上册,当罪犯有正当用途时,予以支付”。 看了以上规定,楼主应该明白了吧? 下面具体回答楼主所提问题:
1、只有户口本,不知道可以见到我爸爸不? 答:不行。必须有身份证。
2、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才可以? 答:手续还是比较多的
(1)申请“会见证”。 所需材料: 身份证、照片、当地公安机关开具的“会见人与罪犯关系证明”。 申请地点: 狱政科。
(2)登记: 所需材料: 身份证、会见证。
(3)探视: 由监区负责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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