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即是说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就应当直接送达,以防止拖延诉讼,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在一般情况下,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该公民直接签收。该公民不在时可交由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但是,在离婚案件中,本人不在,如果家中没有其他成年家属,只有对方当事人的,不宜采用由对方当事人签收的方法,因为双方有利害关系;受送达人是法人的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其他组织的交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该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交由其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
但是,调解书应当直接送交本人,不得由别人代收。因为调解书一经接受,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如果不接受,即视为调解未能成立。
为此,不少当事人在基础民商事合同中就发生纠纷时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进行明确约定(如明确只要邮寄至指定地址即视为送达),以便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根据约定地址信息进行邮寄送达。这一条款也被称为“送达地址确认书前置”措施。包括笔者本人在草拟和修改合同时,往往也会建议委托人尽可能在合同中增加这样的条款内容,以期对合同对方产生一定约束。 尽管民诉法关于送达程序等相关规定属于对诉讼当事人和法院的刚性约束,但当事人基于平等自愿以协议方式,明确在纠纷发生时的管辖法院进行送达地址的约定,将送达地址确认程序前置至合同签署阶段,属于其对自身诉讼权利主动选择(处分),应予以尊重。相应条款内容,其实质仍可视为当事人可以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的一部分。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应对其予以尊重、认可和确认。同时,这一措施,能够较好的保障合同下守约方的权利,也有利于对违约方因预判诉讼程序及相应法律效果,进而对违约方形成更强的约束力。更重要的是,这也大大减轻了法院的送达成本,减少了送达周期,提高了诉讼效率。 实践中,不少法院已逐渐认可这一方式,除部分法院对此作出专门规定外,也有部分地区法院虽未明确规定但事实上对此予以认可和接受。但由于缺乏权威的规范依据和不确定性,这一条款给违约方带来的约束力还不够。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考虑以如专门司法解释、个案解答、会议纪要等适当方式对民商事合同中“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约定的效力予以确认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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