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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在宣告死亡上的问题

谭** 湖南-邵阳 其他咨询 2020.09.29 08:41:07 411人阅读

民法宣告死亡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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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法在宣告死亡上的问题如下所列:《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宣告死亡的条件:  公民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民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寻找失踪人公告期限届满仍无失踪人生存消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决之日期为失踪人死亡的时间。

2020-09-29 08:42: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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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如下, 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都是基于自然人下落不明,为了维护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而设立的法律制度,二者都以被宣告人下落不明达到一段法定期间为前提,都需要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申请,并且都由人民作出宣告的判决。但是,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在法律后果上又存在明显差异。一般来说,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的法律效力相同,不但影响被宣告人财产的处分,而且也影响与其相关的身份关系,如夫妻关系与父母子女关系,同时,其遗产继承开始,其遗嘱也发生效力;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为其设定财产代管人,只发生财产方面的影响而不会影响到身份关系的变化。根据民法总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应当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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