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体罚学生的相关法律限定体罚是指老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胁迫,或以其他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健康的侵权做法,如暴打、罚站、下蹲、超出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嘴巴等做法。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做法,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讽刺挖苦、辱骂等做法。对于老师体罚学生的做法,我国法律明确限定了处罚措施。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师法》、《学生伤害意外处置办法》等有关法律的限定,对于体罚学生的老师本人能够进行以下处罚:
1.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组织的老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按现行老师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组织或教育部门分别予以行政处罚或解职。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炒鱿鱼。解职包括两种:解除职位职务聘任合同,由学校或其他教育组织另行安排其他工作;解除老师聘任合同,被解职者另谋职业。
2.体罚学生情节严重(如手段残忍、导致伤害甚至丧命结果),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3.因体罚学生对学生或学校导致损失或损害的,还应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限定承受相应的民事职责,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0米。
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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