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置作业是不犯法的,不过作业太多导致作息紊乱的,可以向当地教育局反映。以浙江省为例,教育厅一直在出台政策限制作业过多的情况。《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改进与加强中小学作业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一条:指导思想方面指出:“全面贯彻“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准确把握作业的性质和功能,探索过程性评价和发展性评价有机结合,提高教师设计作业和运用作业改进教学的能力,提高学生学习的有效性,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并且,在其附件中指出了11项增加负担的行为: 1. 小学低年级语文听读作业。有的低段教师布置课文或经典诗文诵读作业,篇目偏多,字数过多,有的还要求家长陪听并签字。 2. 小学低年级语文听记作业。有的学校布置低年级孩子讲故事给家长听,并要求家长把故事记下来,孩子讲了十分钟,家长可能要写三四千字。 3. 数学拓展作业。很多数学拓展作业就是奥数题,对多数孩子来说难度太大,有的题目文化程度很高的家长一时也难以解答。 4. 制作各类小报。有的学校布置的“电脑小报”和“手抄报”作业,美编、文字要求超越学生已有能力,没有家长帮忙很难完成。 5. 搜集资料作业。有的老师布置孩子回家通过网络搜集资料,还要求打印出来带到学校,家里没有网络的孩子难以完成,有网络的家庭也为打印资料一事费尽周折。 6. 要求准备物品的综合性作业。有的老师布置的动手操作和实践活动作业,学校无法提供物品和材料,要求家长自己找器材、找道具、准备物品,家长觉得很为难。 7. 要求学生游遍指定的博物馆。好多博物馆和名人故居离家里比较远,家长不放心孩子独立去完成,只得陪着去。 8. 让孩子参与投票点赞。现在很多评比、评奖活动都通过微信投票去完成,孩子没有手机、没有微信,家长只好代劳。 9. 网上“争章”活动。有的学校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布置少先队员参加“争章”活动,没有考虑学校条件和学生实际,要求高,任务紧,有的需要全家总动员才能完成。 10. 假日小队活动。本意是为了锻炼孩子的能力,但家长不放心让一群幼小的孩子自己活动,有时家长成了活动的主力军。 11. 读书征文活动。每年各上级部门都要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读书征文评比活动。征文评比种类多,次数多。所以,如果学校老师有以上行为的,是可以向教育局反映情况解决。扩展资料:关于减负,教育部门和行政部门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作业管理与评价改革工作的领导,指导学校提升教育理念,完善教学常规,改进教学管理。学校要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教育质量观,积极推进作业改革。要通过家长学校等形式,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育儿观,明确家长在作业中的参与角色仅是督促者、支持与鼓励者。 (二)加强教学研究。教科研部门要转变教研方式,加强作业与评价研究,及时总结和推广作业改革的典型经验。学校要完善备课组工作制度,将作业研制与使用情况分析纳入日常教研;开展以作业与评价为主题的校本研修活动,帮助教师掌握作业设计、命题、批改分析、讲评等技术,提高教师运用作业与评价促进学生有效学习的能力。 (三)完善督导考核。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调整完善学校规范办学行为的督导评估指标,把学校的作业质量、作业负担等情况纳入督导内容,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课程教学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对作业管理中问题较多、监管不力的学校要通报批评,以确保深化课程改革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之所以制定以上的法律法规,是因为未成年人是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的特殊群体,具有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征。从生理上看,未成年人的骨骼有较大的弹性和可塑性,脑神经元幼嫩,少年期开始性发育等。从心理特征看,未成年人感知表象化,注意力不稳定、不持久,好奇心强,模仿性强,自我控制力差,心理品质可塑性大,记忆的特点是以机械记忆为主,思维的特点是以形象思维为主,等等。上述特征决定了未成年人非常需要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给予特别的关心和爱护。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同时在“学校保护”中,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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