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的意思是单位没有宣布破产,但是取消了您的岗位;还是这个单位都不存在了?若是前者的话,岗位取消,应当先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也就是说调岗,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单位直接以岗位取消为由解除合同的,为违法解除,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因为协商变更是劳动法规定的程序,缺了这环就是违法。你是可以主张赔偿的。首先您可以拿着相应证据去劳动局投诉或申请仲裁,如果解决不了再去法院起诉。因为不知道你那边的具体情况,建议您有时间来电向我免费咨询,详细说明一下,方便沟通和解答,希望可以帮到你。
(一)企业破产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企业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向债务人送达受理裁定后,债务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述情况。
(三)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
(五)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优先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纳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同时,依据本法附则的有关规定,企业破产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法律依据:
1.《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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