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裁定驳回后,如果符合条件的,则可以再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驳回是对原告诉权的一种否定,是因为原告主体不适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裁掉驳回后,当事人不服该裁掉的,可以在十日内再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需要注意的是,被裁定不予受理、驳回的案件,原告再次的,如果符合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说明驳回后还可以重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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