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对各自所有或者占有的土地、房屋、道路、水源、沟渠、管道等不动产在使用、收益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应当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内容。
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权。相邻权体现了对其他所有人、占有人的限制。有时,相邻的各方都有相邻权,比如甲乙的房屋互相滴水,给对方造成损害,双方就都可以主张相邻权。
相邻关系中的义务人,负有注意避免损害相邻不动产的义务。
(二)相邻关系的特征
1.相邻关系发生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邻(不动产接壤或在利用上有直接关系)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之间。
9—10 张某、李某、王某是贵州某山区的农民,张某耕种的土地在山头、李某耕种的土地在山腰,王某耕种的土地在山脚。张某堵住了自然流水,使王某的稻田缺水,王某能否主张相邻权?
——张某耕种的土地虽然与王某耕种的土地不相接,但是二者发生相邻关系。王某可以主张相邻权。
2.相邻权是自己权利的扩展,是对他人权利的限制。
9—11 张某盖房3米高,李某为了压住张某,盖房
3.2米高。李某房屋屋顶的雨水,直接冲刷在张某的土墙上,张某可以主张相邻权。
——张某的相邻权,是其房屋所有权的扩展,是对李某所有权的限制。
9—12 学生提问:有时会考到地役权,请问:相邻权与地役权有什么区别?
——(1)相邻权是所有权(自物权)的扩张;地役权是对他人土地的利用权,是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役”是使用的意思。
(2)相邻权是禁止侵害的权利(消极地禁止);地役权是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积极地利用)。
(3)在自己的地界上行事,影响他人的利益,是(侵犯)相邻权的问题;在他人的地界上行事,实现自己的权利,是(行使)地役权的问题。
(4)相邻权不必约定;地役权需要约定。
9—13 设按照规划,10层的高楼要相距50米远,当甲盖的楼相距乙的楼只有40米远的时候,乙就可以主张相邻权。当甲在距50米处建房,乙就没有相邻权。但是乙可以与甲协商,让甲在70米外建房,以免影响乙的采光和眺望。甲、乙之间约定的权利,不是相邻权,而是地役权,即对他人土地的利用。办理地役权登记,可以对抗第三人。设定地役权,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三)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物权法》第85条)。此条的重点在于“当地习惯”。例如,城市房屋的间隔小一些,农村房屋间隔要大一些,因此处理房檐流水等方面的习惯有很大不同。
1、生存权是第一权利的原则。 相邻一方对土地或建筑物的利用行为,必然会涉及到相邻他方的财产利益和生存利益,此时就可能会出现三种冲突:一是财产利益之间的相互冲突二是财产利益与生存利益之间的相互冲突三是生存利益之间的相互冲突。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冲突,其解决都必须考虑到相邻各方的生存权,因为生存权是人类的首要权力。因此无论相邻各方利用不动产时所产生的冲突是对财产亦或生命之威胁,都应予以重视和协调,以保障各方生存权之实现。 2、协作原则。 即要求相邻各方在处理相邻关系时,要互相协助,给与对方便利。一方行使权利需要他方协助时,他方不得拒绝,但一方应选择对他方最佳的方式。一方在获得利益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不允许损人利己。 3、优势利益原则。 简单地说就是保护较大利益而牺牲较小的利益。在民法上判断“优势利益”的标准为公益与私益发生冲突时,公益通常为优势利益在私益上,人格利益较财产利益为优势利益在财产利益中,生存利益较财产利益为优势利益。在相邻关系中,相邻各方的财产利益和生存利益之间的冲突,即相邻一方利用其不动产满足其财产利益需求时,却对相邻他方的生存利益构成了威胁。 4、适用经验法则。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够推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在现实生活中,根据经验即可判定事实的,应该直接认定。 5、衡平原则。 相邻关系客体并不是不动产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权利义务具有双方性。在对一方的权利限制时也要防止另一方权利的扩张,掌握好“度”。 和谐社会理应是主体多元化、利益多元化、价值多元化的社会,其中利益多元化是主体和价值多元化的必然反映。因此和谐社会的核心要件应该是利益协调和安定有序。因此在相邻关系的处理中,应该以生存权理念为指导,以协作原则和“优势利益”原则为具体原则,充分体现制度设计的初衷,从而达到平衡相邻各方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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