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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法院执行的债权能否转移依据是什么?

谷* 辽宁-抚顺 其他咨询 2020.09.30 21:35:21 329人阅读

申请人在法院执行的债权能否转移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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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一方是享有权利。详细债权债务问题华债网能更详细,是不能作为执行当事人。也就是说,他没有申请执行的权利或者执行的义务,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是执行依据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度中转让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的行为。不是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权利主体或者义务主体的,并不产生受理人当然取代申请执行地位对执行程序产生法律后果。在执行中的债权不能被转移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执行当事人就是执行依据上写明的权利与义务人,另一方负有义务,对执行程序而言

2020-09-30 21:36:21 回复

关于执行的债权转让是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是执行依据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即一方是享有权利,另一方负有义务。详细债权债务问题华债网能更详细。不是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权利主体或者义务主体的,是不能作为执行当事人,他没有申请执行的权利或者执行的义务。也就是说,执行当事人就是执行依据上写明的权利与义务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度中转让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的行为,对执行程序而言,并不产生受理人当然取代申请执行地位对执行程序产生法律后果。法院在执行中的债权不能被转移。

您好,针对您的假离婚逃避执行转移财产的法律依据问题解答如下, “假一赔十”属于商家自愿做出的承诺,是有利于消费者不利于商家自己的,对不利于自己的规定,法律不会干涉。所以,如果消费者买到了假冒伪劣商品,而商家又有明确的“假一赔十”告示,就可以认定是商家的真实意思表示完全可以理直气壮的要求赔偿。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 【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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