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的区别
1.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持不同态度。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是争议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在同一法律关系同享有权利,或者共同承担义务,对争议标的态度完全一致。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与本诉的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同本诉的原告或被告均无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若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诉讼标的持全部的权利,而排除其他任何人的权利,则应是对诉讼标的主张全部请求的第三人。若对诉讼标的不排除本诉原告的一部分权利,但本诉原告排除他的权利,则应是对诉讼标的主张部分请求权的第三人。当这种人主张的部分权利被本诉的原告承认时,他应以共同诉讼人资格参加诉讼。
2.诉讼地位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一方在诉讼中只能与对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追加的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要么属原告一方成为共同原告,要么属被告一方成为共同被告,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争议。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既不站在本诉的原告一边,也不站在本诉的被告一边,而是存在于原告、被告之外,同本诉的原告和被告都有争议的一种当事人,只能处于原告的地位。
3.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一般在原告或被告应诉时一同参加诉讼,未参加诉讼的,人民应通知其参加诉讼,追加为原告或被告。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在本诉进行中以提讼的方式参加诉讼的。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虽与本诉有联系,可以合并审理,但也可以分开。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既有权提讼,也有权不,放弃权利,或者在本诉终结后另行。人民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但其未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提出请求的,只能通知其诉讼发生情况,而不能主动追加其为当事人。
第三人
民事诉讼第三人就是指其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是案件的结果又会影响其相关利益的人.共同诉讼人当人就是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人.共同诉讼人是共同提讼的,但是第三人是可以在案件审理中追加的.简而言之,共同诉讼人就是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第三人就是于案件有间接关系的人。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对同一问题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也便于诉讼,节约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
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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