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交物业费。住不住都需要交。
一,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二,同时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如果业主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提供的服务(比如业主提出其因出国房屋无人居住而未享受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比如低楼层业主提出其从未乘坐电梯等)提出物业费抗辩的,法院都不会予以支持。
三,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业主共同作出的决定,只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服务,则物业费的交纳义务对全体业主而言都是均等的。除非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等有另外的规定或者约定。
四,空置房物业费各地规定有所不同,在各个地区会有某些特别的规定。比如石家庄新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案》规定,空置房空置在3个月以内的,不交物业费;空置超过3个月的,则交20的物业费。西安长期空置的房屋,只交70的物业费。
解答如下, 日前,最高人民公布了《物权法》的两部司法解释。其中购房人未收楼不认定为业主、在自己房子外墙做广告不侵权、多套房业主投票权只算一票、物管费高于政府指导价诉讼可获支持等新规定与市民密切相关。其中,最引人关注的莫过于“购房人未收楼不认定为业主”的解释。 按一般人的理解,市民购房签了购房合同并完成登记备案后,就具有了业主的身份,可以享有业主相应的权利,如推选业委会、罢免物业公司等,现行的司法实践也是如此认定的。但最新司法解释的认定标准是“办了产权证或已合法收楼”的才是业主。此外,“露台可以归属个人所有”的解释首次出现,这意味着开发商送的露台可成为业主房屋的专有部分,具有产权。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即使业主没有入住,在办理完成收房手续之后必须交纳物业管理费。且物业费与装修和入住不相关。扩展资料:关于什么时候缴纳物业费的情况,根据地区和小区的不同有所不同,但是大部分小区都是开发商交房之日就开始收取物业费了。业主不缴纳物业费,会被物业起诉,需要缴纳滞纳金的。1.开发商通知你最后交房的日期那天起开始算,因为那时候开发商已经把房屋交给物业费,开发商已经不再补贴物业费。如果因房屋质量问题未达到交房条件,可以找置业顾问要求减免物业费。2.你到物业公司交房领取钥匙的那天起,开始缴纳物业费(一般是先预交半年)。详细情况,可以咨询当地权威机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在未实际交付给买受人占有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应由房产开发商交纳,实际交付后应由业主买受人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业主在没有特殊情况下,还是要及时缴纳物业费的,避免因为不缴纳物业费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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