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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的背景由来

杨* 贵州-遵义 其他咨询 2020.10.02 03:08:06 454人阅读

“营改增”的背景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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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营改增”的背景由来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营业税和增值税分立并行日渐显现出内在不合理和缺陷。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二者分立并行。然而,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这种税制不利于经济结构优化。同时在税收征管实践中造成了一些困境。其次,重复征税,造成增值税链条中断。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且无法抵扣,不可避免地会对原营业税单位导致重复征税。而对现行增值税单位,由于在购进服务环节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进项可抵扣,最终导致对未增值部分也要缴纳增值税,这与增值税自身定义相违背。同时,制约了服务业发展。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来看,将我国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服务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比如,由于企业外购服务所含营业税无法得到抵扣,企业更愿意自行提供所需服务而非外购服务,导致服务生产内部化,不利于服务业的专业化细分和服务外包的发展。

2020-10-02 03:09:06 回复

对于二手房增值营业税谁制定的,、二手房买卖过户需要缴纳什么税费?
  
1、营业税
  (税率
5.55% 卖方缴纳)根据2010年房产新政,转让出售购买时间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宅按照全额征收营业税,转让出售购买时间超过5年的非普通住宅或者转让出售购买时 间不足5年的普通住宅按照两次交易差价征收营业税,转让出售购买时间超过5年的普通住宅免征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
  (税率交易总额1%或两次交易差的20% 卖方缴纳)征收条件以家庭为单位出售非唯一住房需缴纳个人房转让所得税。在这里有两个条件:
1.家庭唯一住宅
2.购买时间超过5年。如果两个条件同时满足 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都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注:如果是家庭唯一住宅但是购买时间不足5年则需要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先缴纳,若在一年以内 能够重新购买房产并取得产权则可以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具体退还额度按照两套房产交易价格较低的1%退还。注:地税局会审核卖方夫妻双方名下是否有 其他房产作为家庭唯一住宅的依据,其中包括虽然产权证没有下放但是房管部门已经备案登记的住房(不包含非住宅类房产)。另注:如果所售房产是非住宅类房产 则不管什么情况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地税局在征税过程中对于营业税缴纳差额的情况,个人所得税也必须征收差额的20%。
  
3、契税
  (基准税率3%优惠税率
1.5%和1%买方缴纳)征收方法:90平米以下的普通住宅,为成交价的1%,若查实买方不是唯一住房的按成交价的3%征 收;90平米-144平米的普通住宅为成交价的
1.5%,若查实买方不是唯一住房的按成交价的3%征收;144平米以上的住宅按成交的3%征收;若买方购 买的房产是非普通住宅或者是非住宅则缴纳交易总额的3%。
  
4、测绘费
  房产测绘收费按不同房屋类别分别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山西省关于房产测绘的收费标准为:住宅用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
1.00元,商业楼用房 每平方米
1.70元,多功能综合楼用房每平方米
2.40元。房产测绘收费由房产测绘机构在房产初始登记测绘、权属和现状发生变更需重新测绘确认时,向委托 人收取;在发生变更测绘确认时,只需重新绘图,不进行实地测量,测绘费按上述标准减半收取。
  二、二手房买卖过户税费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相关费用均由买方承担”,对于买方而言,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需要出卖方承担的费用,可能也会被认为被约定所变更,而一概由买方承担。故,与税费负担相关的如出卖方家庭成员名下住房情况、标的房屋是否为普通住宅、是不是保障性政策房、自用年限是否满5年、是否有本地户口、标的房屋原始购买发票是否保留等基本情况,买受人都应事先核实清楚。
  
2、“居住使用年限”不等于“办理产权证年限”。二手房交易过户,可能影响税费负担比例的是后者而非前者,故签约时要对出卖方的承诺予以充分注意。
  
3、过户手续办理中的税费负担应有明确约定。如无约定,实践中倾向于由双方各自承担应承担的费用。如在合同中约定“买方拿到产权证后再交付余款”,则会认为是办证费用由卖方承担的约定;但税费约定不明时,买方先行垫付的,法院可能会以该约定不明的款项属另一法律关系而不予与房款抵扣,直接判决买方支付房款。
  
4、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个税可能出现时“卖方将定金退还买方,双方免责”的负担原则,卖方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对税费产生负举证责任,同时该条款会被认为系为买方利益而设定,应由买方选择是否解除合同,卖方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
  
5、即便对于缴纳税费义务负担主体有明确约定,但最终持有缴费凭证人与实际缴费主体不一致,或第三方垫付但不能明确被垫付主体,或当事人双方对该被垫付的结果有不同解释的情况下,最好通过在合同中预先明确,或者对房屋总价款的构成作出限定性说明,以免第三方向其中一方追偿时,仍面临谁负担的困惑。
  
6、争议条款:“此次交易成交价为卖方净得价,买卖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买方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该约定并未明确“相关费用”包括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各自应缴纳的税款,且与合同约定的“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由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对照,法院可能认为,卖方的“净得价”仍需依法缴税。
  
7、购买部分房产,办理过户时,存在分户办理权属证的情况,在约定过户费由买方负担的情况下,所有分户办证费用是否包含在内,应在合同中预先明确约定,以免事后生争端。
  三、二手房过户税费发生争议怎么处理?
  法律虽规定房产过户税费的纳税义务人为出卖方,但并不禁止当事人在房产交易过程中自行约定相关税费的承担主体。二手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交易过程中的税费负担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经协商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按照税务部门对各类税种及纳税义务人的明确规定确定税费承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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