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要判刑,应该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解读。
2016年3月25日5点45分,一辆豫0811号大客车行驶至连霍高速郑州方向264公里加800米处(安徽省萧县境内)时,失控撞断防撞护栏,翻到路边沟里,造成6人遇难。伤员已及时送往医院救治,现场交通已恢复正常,事故原因调查及善后工作正在进行中。
25日,一辆河南牌照大客车在安徽省萧县境内失控撞断防撞护栏,翻到路边沟里,造成6人遇难。
3月25日,安徽省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官方微博通报称,25日5时45分,一辆河南牌照大客车在安徽省萧县境内失控撞断防撞护栏,翻到路边沟里,造成6人遇难。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报,事故系车上乘客突然抢夺方向盘所致。
事发现场照片显示,这辆车牌为豫0811的大客车侧翻在高速桥下的水沟里,车身损毁严重一段高速护栏被撞翻,抢险人员正用吊车将大巴车扶正并吊起。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乘客抢夺方向盘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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