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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村(居)委会、街办(乡镇)及县(区)民政部门会按时进行审核,根据其家庭收入的变化状况和保障人员的变动情况对保障金予以提高、降低或取消低保待遇。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1)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①拥有汽车和大型农机具的家庭;
②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③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家庭;
④具有有价证券买卖或者其他投资行为的家庭;
⑤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三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家庭;
⑥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的家庭;
⑦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2)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对申请者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家庭;
(4)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5)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家庭;
(6)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家庭;
(7)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在校生除外),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家庭;
(8)有赌博、嫖娼、吸毒、卖淫、参与非法组织等行为且尚未改正的人员;
(9)各类服刑、劳动教养期内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10)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11)当地政府规定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情形。
2020-10-03 14:49:4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