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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离婚但男方坚决不同意,我想通过诉讼解决,男方家人表明诉讼的话只要有钱就可以颠倒是非的,所以我想放弃诉讼选择就这样一直分居,因为他家有钱我没钱且没有工作,现在带着小孩在娘家住,我们有一女十一个月,孩子一直都是我自己带他们现在又不愿意把孩子抱回去抚养,说孩子太小他家里人带不了,我问他们要抚养费他们说只能给一千,孩子在吃奶粉光孩子的花销都得一千医疗都还不计,我是全职带孩子那我也要吃要喝要花钱吧,问他们要多一点他们都坚决不同意,我想不同意也就算了吧,可是我担心的是等我把孩子带到两三岁的时候他们才来把孩子要回去,他到时想再婚他如果通过诉讼离婚再跟我争孩子抚养权的话,那我花的心血不都付之东流了吗?我该怎么样保障我的权益呢?我要怎么证明孩子一直是跟随我是我带大的呢?
你好,协议离婚不成的,可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对于财产,可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孩子的抚养权,一般不满2周岁的孩子,由母亲抚养。依据《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和长期的司法实践,其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依据最高人民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另外,其第6条还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情形。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可以全部委托律师,包括后期执行要钱。
1、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那么你可以诉讼离婚。在诉讼离婚的情况下,只有法官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不适合继续共同生活的,才会判决离婚。建议委托律师搜集对方存在过错的相关证据,协商不成可以到要求离婚,最大限度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2、关于财产分割:婚前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取得的财产,没有特殊情况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原则上双方平均分割。如果对方有过错,你可以适当多分财产以作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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