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租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受侵害怎样救济
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一般因房屋租赁合同,存在房屋共有人等情形而存在,若出租人转让房屋给第三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承租人请求判决其与出租人在与第三人同等条件下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出租人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经审查承租人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具备合同履行能力的,可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并判决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依同等条件支付房屋价款,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要求承租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以证明其具备合同履行能力。
优先购买权被侵害,不予支持的情形:
承租人在诉讼中仅要求确认其对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而不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经释明后仍坚持不变更的,对承租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
也就是说,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人,提起侵害其优先购买权诉讼的,在诉讼中,必须立即或担保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只主张侵犯优先权,而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即不能自己不买,也不让他人购买。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实践中,出租人往往未通知承租人直接出售给第三人,承租人如何得以救济实践中观点不一。此前有观点认为,《民法通则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我们认为,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效力应当依照合同法有关合同效力规定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对于承租人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对于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于第三人,并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一般因房屋租赁合同,存在房屋共有人等情形而存在,若出租人转让房屋给第三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承租人请求判决其与出租人在与第三人同等条件下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出租人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经审查承租人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具备合同履行能力的,可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并判决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依同等条件支付房屋价款,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要求承租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以证明其具备合同履行能力。 优先购买权被侵害,不予支持的情形: 承租人在诉讼中仅要求确认其对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而不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经释明后仍坚持不变更的,对承租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 也就是说,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人,提起侵害其优先购买权诉讼的,在诉讼中,必须立即或担保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只主张侵犯优先权,而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即不能自己不买,也不让他人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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