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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交通事故简易流程处理的几种事故类型

李* 浙江-金华 其他咨询 2020.10.04 14:47:44 359人阅读

适用交通事故简易流程处理的几种事故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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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四十二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字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两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规定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2020-10-04 14:48:44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适用简易程序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予以规定,通常应当作为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3、争议不大。
第二百五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第二百五十七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
第三人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在符合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并且不属于
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即可适用简易程序。

您好,针对您的二审可否适用简易流程问题解答如下, 二审可否适用简易程序
二审能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相关知识:
第一条 基层人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百五十七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
第三人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简易程序能不能适用诉讼中止
不能适用。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简易程序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这类案件是没有相应中止事由的。同时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审结。”这个三个月的审理期限是最长时限,不能延长和因中止诉讼不计算审限。换句话讲,无论出现什么情况,简易程序案件都必须在三个月内结案。这是简易程序的特点所决定的;
其次,将简易程序案件中止诉讼没有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了中止诉讼的情形,而该条规定是在《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第十二章是关于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中止诉讼是第一审普通程序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定。而《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规定的简易程序中没有中止诉讼的规定,所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是不能适用普通程序案件的规定的。可见,简易程序案件中止诉讼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将简易程序案件中止诉讼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二、诉讼中止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三、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的区别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种法律制度。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两者十分相似,都是因法定情形而在诉讼中停止继续进行诉讼活动,但是两者也存在着重要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诉讼中止可以发生于诉讼程序开始以后一直到判决作出以前的任何诉讼阶段,而延期审理则只能适用于开庭审理阶段。
2、适用效果。诉讼中止将造成本案诉讼程序的中途搁置,受诉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就本案的一切诉讼活动都应当停止进行;延期审理只是将本案开庭审理的日期拖延,有关诉讼活动并不因此停止,比如通知证人到庭。
3、恢复审理上。诉讼中止的法定情形来自于诉讼外,何时恢复诉讼,通常受诉是很难左右的;但是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来自于诉讼之中,恢复审理的日期通常由人民确定。
4、法定情形是不同的。延期审理适用于: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情形的;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其他应对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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