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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时该厂向我公司出具还款计划,承诺每年支付十万元,最后一期支付时间在去年到期,但该厂一直没有按期履行。我公司最近向该厂催收货款时,该厂提出我公司五年前向某厂供应一批煤炭,该厂欠我公司货款数十万元,凡是超过两年期限部分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不同意支付该部分货款。请问该厂的说法能否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公司业务员。”由于该厂欠你公司货款的最后一期履行期限是去年才到期,因此:黄某从你公司向该厂供货及该厂出具还款计划的情况看,应当认定该厂所欠你公司的货款属同一笔债务,你公司现在主张权利仍在诉讼时效期内
2020-10-04 20:56:1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