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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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鉴定文物诈骗应该怎么样判刑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此类诈骗构成诈骗罪的,依据《刑法》关于诈骗罪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理。构成该罪的哪一类处罚标准,按照哪一类标准处罚。《刑法》对诈骗罪的处罚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案例分析禹州市54岁的王某与19岁的外孙张某,近日栽了:因诈骗分别被判刑。7月至9月,54岁的王某伙同19岁的外孙张某捏造物品来源,先后十几次用廉价地摊货和仿古工艺品冒充古董文物,在禹州市王某的家中和新密市共骗取被害人李某236000元。新密市人民以构成诈骗罪为由于近日对爷孙二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10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和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以资深文物行家自居的王某,从郑州古玩市场地摊上低价买来一些笔筒、枕头等物品,或者从仿古瓷器厂订购一些工艺品进行作旧后,对被害人谎称是古董,分别是从禹州窑址、林汝县窑址和新密窑沟窑址挖的。同时为了取得被害人的信任,王某还向被害人炫耀其曾因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被判了3年有期徒刑的“光辉”历史,被害人听后很是相信,便先后13次从被告人那里购买笔筒、荷口瓶、大龙盘、人佣、佛、驼、瓷马等假古董。倒腾这些假古董的过程中,由于王某年迈体弱,便叫来外孙张某来帮忙装卸运输。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假古董冒充真文物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现金,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积极联系被害人,虚构物品来源,以假古董冒充真文物,出售给被害人,骗取被害人钱财,系主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负责装车送货,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对其减轻处罚……最终新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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