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误治疗属不属于医疗过错,不能一概而定的,要依据实情的情况而定,如果有医治的条件而不医治造成患者受损害的,可以认定为医疗过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3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延误治疗属不属于医疗过错 延误治疗属不属于医疗过错,不能一概而定的,要依据实情的情况而定,如果有医治的条件而不医治造成患者受损害的,可以认定为医疗过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3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1、由于医疗服务合同的继续履行必然导致医疗费用的不断产生,该费用应当由患者自行承担。但如果医疗机构在此期间存在诊疗行为不当,造成患者病情加重,那么该医疗费如何负担呢?
2、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医疗损害后果的发生往往与患者自身病情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只要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所有损害后果都由医疗机构承担,是不合理的。应该考虑医疗机构过错程度和诊疗行为在损害结果发生中的原因力大小确定各项赔偿比例。
3、由于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情况、医疗服务的质量与医疗经费的充足程度密切联系,医疗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与医疗机构的财产权益、医疗资源的公平分配息息相关,如果由于医院存在诊疗过错,即认定由医院自行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并不利于医疗事业的长期正常有序发展,也会影响到患者的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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