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没经过二审可以开启再审步骤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没经过二审可以直接申请再审程序吗
可以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于生效的民事判决不服的,不管是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都可以向申请再审。
但是再审申请应该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如果属于《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第一项、
第三项、
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则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
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
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
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再审程序和二审程序的区别
再审程序是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基于法定的事实和理由认为确有错误,申请提起和决定对相应的案件进行再审,从而由人民对案件进行审理而适用的审判程序。其属于“非常程序” ,具有“反程序性” 。有人民依职权提起再审(原审人民决定再审和最高人民和上级人民提审和指令再审。)、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和当事人申请再审。再审次数的限制为一次。
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尚未发身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它是刑事诉讼中一个的诉讼阶段。上诉可以上诉状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
他们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再审程序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二审程序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对于如何会见再审步骤中的犯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会见再审程序中的犯人
刑事案件在审判阶段,一般只有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所以在再审案件中,如果想会见犯人的,最好委托律师进行会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
第一款、
第三款、
第四款的规定。
刑事案件再审的条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同时,人民、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确有错误的时候,也可以启动再审程序。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需满足以下条件: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2、各级、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 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您好,关于刑事二审步骤的性质与任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以我国刑事二审程序的制度设计为依据来探讨刑事二审程序的性质与任务,较易阐明笔者的观点。我国刑事二审程序亦称上诉审程序,它可因控、辩任何一方启动而发生。控方(提起公诉的或刑事自诉人)因不服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抗诉(刑事自诉人为上诉),辩方因不服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这都必然引起刑事二审程序的进行。无论是提起抗诉或者被告人提起上诉,都是基于不服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即认为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因而请求上级对案件重新审理,以达到撤销或者变更原审错误判决的目的。因此,对于提起上(抗)诉的控、辩两方来说,二审程序是对一审错误判决进行救济的一种程序手段,由于抗诉或者上诉的提起,便有效地阻止了一审错误判决生效的可能,并使案件脱离原审而转移至上级重新审判,获得了纠正一审错误判决的机会;就二审来说,对上、抗诉案件进行重审,不是一般的“办案”问题,更重要的是解决“一审判决是否公正”的争议,实现对下级的审判监督职能,通过对二审案件的公正审判,保证法制的统一正确实施。换言之,二审程序的功能是纠正一审裁判的错误,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的信誉。二审程序的这种重要性不应当被轻视和忽视,这一点应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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