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试用期内,未转正,考虑辞职,合同内容中有规定离职日期(每年7.8月)的条款,目前不在规定时间内,离职是否会面临赔偿
一、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依据法律规定大致可能可以争取的权益有:
1、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您按照法律规定提前3日辞职即可,无需单位同意。
2、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您可以要求单位一次性支付工资,不得无故扣除您的工资。
二、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单位的批准。
2、《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在您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单位给您办理离职手续是其法定义务,不予办理其行为违法。
3、《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您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您可以应当要求单位一次性付清工资。
5、《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如果单位拖欠您的工资,您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向您支付劳动报酬。
三、为使您的上述权益得到有利保障,建议您开始搜集以下证据材料:
1、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卡、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2、单位拖欠工资的证据,如录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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