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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服务合同纠纷;民法典尚未生效,适用合

181****5980 北京-昌平区 债务纠纷咨询 2020.10.06 17:48:25 337人阅读

健身服务合同纠纷;民法典未生效,适用合同法。 《合同法》79条 第2款,依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得转让。对此持卡人、受让人A(让与人)与受让人B均知情。持卡人转让权利行为对健身房构成违约。 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持卡人转让债权的债权行为有效,而物权行为无效(无权处分)。债权合同履行不能,持卡人对受让人A构成违约。 同理,受让人A再行转让债权的债权行为有效,而物权行为无效。受让人A、B之间,受让人A对受让人B履行不能,构成违约。 由于持卡人、受让人A、受让人B均有过错(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因此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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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可以结合具体的案情等相关证据来分析;

2020-10-06 21:56: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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