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管辖
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管辖下列
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30万标的额比较低,属于基层管辖,不够中院的立案标准,所以中院立不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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